2009年6月6日 星期六

工會籌組答客問

問:籌組工會需要資方同意嗎?

答:不需要。

  工會是勞方團結起來和資方協商、甚至對抗的組織;我們要和敵國作戰,編組軍隊還要經敵國同意,這除非是戰敗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否則沒有這種事情。

  工會法第六條「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第十二條「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職業工會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第十三條「同一產業之被僱人員,除代表雇方行使管理權之各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外,均有會員資格。」另外,第九條規定「發起組織工會應有第六條所規定人數之連署向主管機關登記。」從頭到尾不需要通知資方,更不需要資方同意。

問:我們要籌組「工會」還是「公會」?

答:「公會」是指資方的團體(例:園區同業公會)或某種專門人員的團體(例:律師或醫生)。「工會」則是在勞資關係中的「受僱者」組織的團體。所以我們要組織的是「工會」。

「公會」只是一般的民間組織,而「工會」則是具有特殊法律保障的組織。因為從法律精神來看,個別工人受雇於僱主,受僱主的支配,先天上居於劣勢地位,因此,必需特別立法保護工人的團體權–工會,才可能改善工人與資方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只有工人才具體資格組織工會,工會才具有與資方對等談判的法律地位。工會獲得下列幾種的保護:工會發動罷工,所造成的停產損失,資方不得追究民、刑事責任;工會幹部可以請會務假(有薪假)處理會務;資方不可以因為工人參加工會而有歧視待遇、工會發動勞資爭議期間,雇者不得解雇參與爭議的工人。另外,還有很多關於加班等的勞動條件的規定,法律上都有「(資方)未經工會同意,不得……」的條款。除了以上既有的工會保障條款之外,還有一項絕大部份的國家都有而台灣卻沒有的重要條款,就是「工會向資方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協商要請時,資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這一點,也是以後需要我們極力爭取的。





問:我們要組織那一種工會?

答:目前的工會法規定的工會有「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理論上工會都是受僱者的組織,產業是以公司營業的內容、產品或原料等為範圍,職業則是指工人本身的技能或工作項目;如果工會法修正通過,產業工會將被區分成「企業工會」(單一公司)、「產業工會」。根據新修正的工會法版本,產業工會如果參加人員達五百人、分佈在全國超過一半的縣市(目前官方沒有細說是以工作地為準還是戶籍地),才可以組織全國性的產業工會,否則就是要以縣市為範圍。目前台灣的工會多數是廠場工會,例如,遠東紡織公司在新埔的化纖總廠一個工會,在湖口的紡紗廠一個工會;即使同在新埔鎮,甚至同一地址,遠紡的製衣廠和紡紗廠仍然分成兩個工會。總體說來,我們有幾種選擇:

一、廠場工會:例「台積二廠工會」

二、企業工會:例「台積電工會」

三、產業工會:例「新竹縣晶圓代工工會」或「新竹市半導體工會」,至於能不能成立「園區工會」,還有待向官方爭取。

四、全國性產業工會:例「台灣資訊科技工會」

五、職業工會:例「工程師工會」或「晶圓技術員工會」

問:我們組織那一種工會比較好?

答:假如不考慮各種實際條件的話,理論上,工會是愈大愈好,愈有力量。雖然小工會和小工會也可以再組成聯合會,但是一般來說,上下分成愈多層級,力量就愈弱。原則上,我們把「職業工會」列為最後一個選項,因為工程師和技術員的差異是小差異,受僱工人和董監事、執行長或副總的差異是大差異,假如我們自己太強調工人內部的小差異,會妨礙我們在面對資方時的大團結。

  實際上組織那一種工會,要看工會法修正以及官方相關細則、解釋頒佈的情況,並且看實際有那些人參加,再來決定;如果官方的解釋不利於工人的團結,必要時,我們還要向政府爭取修訂對工人有利的法規。

問:籌組工會會不會影響待遇、考績、甚至被開除?

從台灣或外國的實際例子來看,在美國曾有調查顯示有工會的工人的平均薪資是沒工會的工人的三倍;同樣的調查在韓國也顯示有兩倍多,除了薪資之外,其他的各項勞動條件及雇用穩定等,有工會的都遠比沒有工會的要好。因為,工會代表了團結的工人,較有能力與資方對等談判,也正因此,對於新籌組工會或已成立的工會,資方都會想辦法打擊、分化、利誘。簡單說,成立工會對工人絕對有利,所以資方才會想盡方法打擊,因此,對工人來說,如過得了這一關,是關鍵所在。新舊工會法都規定了雇主不得因工人參加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有不利對待的行為。但是也有一些雇主或主管,會故意找別的理由來對付工會。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我們要「文」「武」兼備:文的方面,對官方還有社會闡明資方的理由不能成立,實際上就是為了打壓工會;武的方面,會員要以不惜抗爭的行動來保住我們的幹部或積極會員(最好每個人都變成積極會員),包括:以會費或捐款來協助被開除人員的生活,進行罷工來要求資方恢復幹部的工作權等等。

問:工會要怎麼運作?

答:工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人數多的話,要先分組選出會員代表來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出理事和監事,在大會沒有召開的時候,代表工會並行使工會各項職權;理、監事會分別選出常務理、監事,負責日常運作。工會可以另外設祕書、幹事、會計等,協助理事會處理會務。理監事可以依法或經由協商,取得會務公假的權利,薪資照給。當工會人數很多、會費收入很多的時候,可以增加僱用一些專職人員,甚至和資方談判常務理監事留職停薪或帶薪留職的條款。

問:參加工會要繳多少錢?

答:工會會費通常分為入會費(只在入會時繳一次)和常年會費(每月、每季或每年繳一次)。工會會費要用來請專職祕書、租用辦公室、行政作業等等費用,但是另外還要存一筆罷工基金。罷工期間有沒有薪水,要靠工會向資方爭取(「你不同意給薪,我就不結束罷工」;但是罷工期間可能會發生一時領不到薪水的情況,要靠罷工基金來支應。工會會費的金額要由會員(代表)大會來決定,但是會費愈高,工會愈有能力做宣傳、教育、研究工作,工會實力也就愈強;如果我們在乎這幾百幾千塊,那麼向公司爭取幾萬、幾十萬的實力就長不大。以同在科學園區的驊洲運輸產業工會為例,入會費是700元,每月會費300元。

問:工會一定要罷工嗎?

答:罷工是工會最有力的武器和談判籌碼;這個籌碼擺出來,我們就有機會在和平協商中達到訴求。資方在協商中願意做多少讓步,是根據對罷工可能性的判斷:如果資方認為罷工可能會有很多工人參加、對生產造成嚴重後果,那麼就可能提前讓步;如果資方認為只有很少人參加罷工、要罷也罷不了多久,而且可以承受後果(例如剛好訂單不多或提前存貨,或轉單,或找別的工人替代),那麼就可能不做讓步,「給你罷罷看」。所以工會一定要做好罷工的準備,對協商才有利;必要時,就要真的「罷給他看」。

問:工會有什麼作用?

答:工人只有在團結起來的時候,才有和資方「平等」協商的權利;工會就是工人團結的組織。工會要處理集體的問題和個別工人的問題──

  集體問題:簽訂團體協約,或進行其他牽涉到全體或許多會員的協商事項。

  個別問題:處理個別工人的申訴案件。工會幹部平時要代表會員,對相關法規進行更詳盡的了解,碰到事情就可以幫工人據理力爭。但最重要的是,一旦工會出面,一個人的問題就不是一個人的問題,而是成千上萬的會員都當成自己的問題來處理:你欺負我工會一個會員,就等於得罪我全部的會員。

問:團體協約是什麼?

答:我們每個人到公司上班,都有一份勞動契約(文字的、口頭的、或約定習慣)。這份契約除了不能違反勞基法以外,其他的內容就是我們和資方表面上平等、實際上不平等的談判結果(通常根本沒有談判,都是公司說了算)。團體協約就是所有的會員統一集體和公司談一份勞動契約,每一位個別會員的勞動契約不能違反團體協約。一般來說,團體協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資、工時、福利等勞動條件,要求優於勞基法的內容,甚至調薪或年終獎金計算公式。

二、剛好符合勞基法的內容,本來不簽也是要守法,但是當法規本身有模糊或爭議的地方,或資方有違法之虞時,再寫下來簽字,加以確定。

三、關於公司的考核、獎懲、分紅等的決策參與等。

四、其他工人要求的事項,或資方另外要求的事項。

五、工會事務,例如:要不要資方提供工會辦公室及廠內佈告欄,會務公假的程序或時數,等等。

問:我們要爭取什麼條件作為團體協約的內容?

答:除了一般的勞動條件或福利事項外,我們建議工會還要爭取:

一、降低工作量,每個人看的機台數要調整到合理的比例

二、檢討工作時間(特別是所謂責任制),釐清每項任務合理的工時估計

三、改善收入結構以降低員工之間勾心鬥角的程度,提高固定收入佔總收入的比例

四、縮小基層與高層的收入(分紅)差距

五、檢討PMD固定5%的政策

六、改善工作環境的安全衛生與心理壓力問題,全面檢討員工癌症、肝指數等健康問題

七、監督非正式員工的比例及其勞動權益,要求逐步直接正式僱用

八、人力配置與官、兵比例合理化

九、建立申訴管道,工會參與申訴案件的審查

十、為增進生產效能,如公司各階層「做表面工夫」的傾向太嚴重時,由工會另設反映問題或提案改善的管道。

問:要怎麼簽訂團體協約?

答:首先,要由工會幹部成立一個團體協約工會版草案的草擬小組,廣徵會員的心聲,擬出草案後經幹部確認,公佈給會員提供意見;工會要召開各個會員小組的座談會,討論對工會草案要做什麼修改。各小組意見反映到幹部,再把草案做最後的修正,形成一個確定的團體協約工會版草案,經工會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正式通過後,向資方要求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如果資方拒絕協商,或協商內容時某些條款雙方堅持不下,就要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就可以進行罷工程序,用罷工來爭取資方的讓步。(先向資方要求協商,再由勞資雙方共推出一個草案研擬小組,也是一種選擇;但是無論如何,工會自己要先形成內部的共識)。最後雙方談定條款之後,還要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

問:我們到底什麼時候要成立工會?

答:一方面要根據工會法及相關細則辦法修訂的情況,一方面要看多少人、那些人實際報名要參加,這些都會影響到工會籌組的方式。目前,我們要請願意參加發起的人向科學園區勞動人權協會報名(電話或電子郵件);在正式進入籌備之前,我們會完全保密。等到人數足夠、相關法規也明確了,就會開始請參加人員簽署發起表格。工會法本身,預定在六月可以確定是否修正通過。

問:什麼人可以參加工會?

答:這也要看工會法及相關辦法修訂的結果。舊工會法連失業的工人都可以參加工會,但是官方又片面禁止。我們歡迎所有有意願參加的人先報名,最後再視情況來決定實際由那些人來連署發起。每一家公司的員工都可以報名。(例如:如果T公司和U公司各有很多人報名,我們也可以同時分別成立T公司工會和U公司工會,甚至每一家公司都很多人報名,我們也可以直接成立整個園區的產業工會;萬一某公司只有一兩人報名,我們會暫緩籌組該公司的工會,已報名的人維持在保密的狀態)。



問:工會要怎麼籌組?

答:首先要有至少三十人連署發起,召開發起人會議後選出籌備委員會進行籌備,包括草擬章程草案、工作計畫書草案、經費預算草案以及公開招募會員等等。章程、工作計畫等可以參考官方的範本、再依工會本身的情況進行修改。籌備委員完成上述工作後,就要準備召開成立大會,就是第一屆第一次的會員大會,並且公開徵求理監事候選人登記報名;但是如果人數很多的話,必要時要擬定會員代表的選舉辦法並舉行會員代表的選舉,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來正式成立。

問:然後我們就有一個工會了嗎?

答:形式上,完成前面所說的程序之後,再把相關資料提報給主管機關,就可以拿到立案證書了。但是這個過程還是會有很多問題:

一、 公司各級主管可能透過各種管道掌握名單,開始用威脅利誘的方式勸退發起人。一旦發起人退到少於三十人,就沒辦法成立了。主要的籌籌幹部也可能受到更大的壓力。最後,公司可能也會藉故開除參加的人員。

二、 工會籌組必需要有公開招募會員的過程,公司也可能安排親資方立場的員工加入工會,並且參加幹部的選舉,掌握工會的主導權。

三、 公司也可能加快動作,趕快另找一批人先行成立、搶先向政府登記。(如果籌組企業工會,一企業只能有一家。)

我們最重要的是堅持到底,不管公司施加什麼壓力,我們一定要記得:如果沒有工會,就沒機會改善我們的處境,原來的問題就會一再重覆發生,甚至更糟。我們也要記得台積電受害員工自救會的經驗:一開始大家也是很害怕,怕被列入黑名單,怕警察等等;但是人愈多,風險愈小,成功的機會愈大。

萬一真的有參加人員被開除,我們還是要先儘量招募更多的人參加,讓他沒辦法一下子找藉口開除這麼多人;而且要在精神上和物質上加強支持被開除的人。沒被開除的人要持續把工會組織起來、並擴大招收會員,提高發動罷工的實力;等到工會成立,就以罷工的行動來爭取被開除員工的復職。

以台積自救會轉型成立的科學園區勞動人權協會,會協助在職員工組織一個「勞方連線」的理監事候選人,甚至會員代表人選,到了選舉的時候,請各位會員支持勞方連線,或支持其他真正勞方立場、不會被摸頭的人選。(工會選舉採無限制連記法,例如選舉九席理事的話,每張選票就是可以勾選九個人;如果在場三分之一的人要求,可以變成限制連記法,就是九席裡面,每張選票只能選四席以下)。

假如另外有人搶先進行籌組,就要請各位有心加入工會、為員工爭取權益的人,趕快去加入,用人數來爭取勞方對工會的主導權。

不管是什麼人當選工會理監事,會員們還是要保持對工會的積極參與。一旦理監事有被摸頭的情況,就要發動罷免。

問:我們有了工會,什麼問題都解決了嗎?

答:不是。工會不是萬能;但沒有工會是萬萬不能。有時候,單一工會的力量有限,必須要很多個工會聯合起來,才能解決問題;特別是政府在訂定勞動法規的時候,往往是勞資角力的結果,這時候就需要很多工會的聯合組織以及聯合行動。即使只是單一工會對單一資方的問題,因為資方之間也可能互相支援,所以工會之間也需要互相支援。

  另外,對於許多不是和勞動問題直接相關的議題或政治路線,因為單一工人對政治的發言權很弱,也需要透過工會、聯合會或總工會,甚至工人的政黨來發言,這樣等於上百萬個工人發表一個主張,發言權才會大。例如:我們要花多少預算來補貼資方、又花多少預算來辦社會福利?要減少還是增加對企業的課稅?富人稅應該增加還是減少?兩岸之間的各種談判要不要加入台商欠台灣工人錢又跑去大陸投資這類的議題?一個工人講話沒人聽,一個工會或一個總工會講話,等於十萬百萬個工人講話,才會得到重視。

  影響我們的生活最大的因素,是一個人在經濟上的位置,而不是個人姓什麼或有什麼興趣,所以「工會」這個組織,比起宗親會、釣魚協會等等社團,還要更重要。世界各國很少有姓什麼什麼的政黨,或愛貓黨,即使有通常勢力也很小;但是大部份國家都有工黨、勞動黨、社會民主黨等各種形式由工會或工人組成的政黨,很多還都屬於該國勢力最大的前幾名、甚至執政。

  南韓的工運愈來愈強,但是南韓經濟自1998年金融危機之後,到今天反而從落後台灣變成遠遠領先我們,可見工運不是經濟發展的敵人,短視近利和貪婪無能的官方和資方才更是經濟發展的致命傷。

  資本為了利潤,經常和人民的福利、環境的保育、弱勢團體等等形成對立的狀態,要讓社會變得更好,要靠工人,特別是團結起來的工人的組織。工人最基本的組織,就是工會。台灣因為白色恐怖的關係,日據時代以來的工運發展被切斷,所以當代台灣工運的歷史很淺,工會、工人運動和工人政黨都還處在很弱的狀態;但是已經有很多前輩走在前面,我們的路再怎麼艱難,也比前輩容易一些。身為台灣產業龍頭的工人,讓我們在工運方面也加緊腳步,跟上傳統產業的進度!


2009年6月5日 星期五

AAA

從遠東紡織、台塑南亞集團的工人抗爭中誕生的勞動黨,二十年來,繼長榮、華隆等案之後,再度遭遇了全台極享盛名的大公司:全世界晶圓代工龍頭台積電。約八百名被裁員工中的兩、三百名自救會會員,進行了從二月二十五日初次聚會、到五月二十三日告一段落的抗爭行動。所謂「合議離職」  勞資爭議的原因在於金融海嘯期間的大規模裁員,尤以去年十二月到今年三月為最高峰,裁員八百人左右、另有兩百多人尚在廠內「觀察期」中掙扎。(據說,另外還裁了數千名的派遣工或契約工)。

事實是 公司當初就以「選非自願離職也很難領到失業給付」、「選非自願離職以後都不能再回園區工作」、「現在走拿的錢最優渥,以後走可能拿的更少或一毛錢都沒有」等不實或不合理的說法要求員工簽下合意離職書。現在為了要離職員工配合公司,以各個主管分別打電話,謊稱「A已經要來拿了,你B也趕快來吧」,而事實上A是在十分鐘前才斷然拒絕主管的要求。



2009年3月24日 星期二

呼籲台積電在職員工站出來 讓未來不再擔心害怕

0311後於台積電裁員受害員工之Blog上有這麼一篇留言
「今天開了季會,未來將陸陸續續進契約人員,可是每年還是有5%績效不好的人必須離開,其實留下來的也都很擔憂,哪一年會輪到我,每年都有正職的走,然後進契約,這樣總有一天正職人員應該會到零吧!對未來很沒安全感!」

預防重於治療,送花送在前頭;養好身體,比辦好一場風光的告別式還重要!
一個人站出來,一個人死;十個人站出來,十個人死;千萬人一起站出來,千萬人一起活!

在職員工請站出來!

企業固然要賺錢、競爭才能生存,但是企業生存的目的在於人--從業員工,和社會大眾。這一波因為不景氣,所以每年的五趴政策到今年特別嚴格執行;但是五趴政策本身是不是合理,有待在職員工用團結的行動來加以探討:

一、企業是不是一定要一直「汰弱換強」才能有競爭力?

二、勞基法規定「勞工對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時,雇主可以資遣員工;但是「不能勝任」應該是指「不會做」,而不是做不好、做不多的問題;好到什麼程度、多到什麼程度,達到一定標準就可以,而且這個標準不是主管說了算,要勞資協商。

三、更何況,五趴政策在執行面導致許多弊病:主管一定要打幾個I或幾個U,到底要挑誰呢?我們有人因為依勞基法請產假、哺乳假而被打IU,有人因為婆婆生病而多請了幾天假,有人已經每天做到八、九點還被打「不配合加班」,有人跟主管不熟,等等。這樣公平嗎?張忠謀的媽媽、太太、女兒媳婦,難道不用坐月子、餵小孩嗎?

四、公司僱用愈來愈多的派遣工或契約工,甚至把原來的正式員工變成契約工,其實是違法的,勞基法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可以簽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就是正式員工)。契約工,解僱更方便,只要不續約就好了,所有的法規都管不到。

不要等被叫進房間了,才來呼天搶地。

在職員工站出來!組織起來,提前自救!我們要求:

一、重新檢討汰換政策
二、裁員名單應優先開放員工自願報名
三、裁員應開立「虧損或業務緊縮」(勞基法十一條二款)的非自願離職證明
四、訂定優惠資遣條款,至少比照退休;保障年終與分紅權益
五、檢討OSIU考核標準,建立申訴管道
六、公司應遵守工會法與就業服務法,對於籌組工會的員工,不得有不利對待
七、申訴、調薪、裁員、減薪或無薪休假等事項,應開放未來將成立的工會參與

一個人站出來,一個人死;十個人站出來,十個人死;千萬人一起站出來,千萬人一起活!但是一千人、一萬人都要有人帶頭,每個人都等別人衝第一個到第999個,這樣永遠搞不成。帶頭的好處:

一、有機會讓我們的工作環境更好
二、有機會讓我們小孩的工作環境更好
三、功德無量

請洽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 03-5980155

談談契約工的問題

前言

  一位台積電在職員工寫了一封電子郵件到同公司非自願離職員工網站,提到了公司招募契約工、汰換正式員工的問題。本文原來是想要回應契約工的問題,但是為了解釋什麼是(定期)契約工,又先寫了前兩部份。讀者如果對這部份沒有興趣,可以先跳到第三部份來看。

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一、什麼是定期契約

  我們一般所說的「契約工」,在法律上應該叫做「定期契約工」;而一般說的「正式員工」,應該叫做「不定期契約工」。所有的受僱工人都是契約工。契約不一定要是白紙黑字,只要雙方合意就可以。不定期契約工,就是原則上雇主要讓我一直做下去,除非發生勞基法第十一條、十二條的情況,否則至少要到六十五歲(勞基法修訂前是六十歲)才能叫我走,另外還有退休、資遣、預告等相關規定。

  勞基法第九條的規定,在精神上是視不定期契約為原則,定期契約為例外;而且基於保護工人的精神,是儘量限縮定期契約工的範圍。

  (民法的契約是視雙方為平等;但各文明國家經過勞工運動的爭取,才建立這樣的制度和觀念:就是勞資雙方是天生不平等的,勞方需要特殊保護,所以要訂立優於民法的特別法來規範勞動契約、勞動條件與集體勞動三權即團結、協商、爭議權。)

  所以勞基法第九條應該這樣說: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可以用定期契約,要用不定期契約也可以;但是「有繼續性工作」一定要視為不定期契約。

二、過度浮濫的定期契約實際多數違法

  現在滿街都是契約工,可以說,很多實際上是違反勞基法的。針對坊間常有的違法狀況,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談:

一、第九條是規範契約的時間,依據的是勞動的內容;所以不能用契約的時間本身來說明定期契約的合法性。例如:可以不可以簽定期契約,必須是類似「我蓋這間廠房需要六個月,蓋完就不要蓋了」來和蓋廠房的工人簽六個月定期契約;而不可以是「我和工人簽的契約是六個月,既然是六個月,就可以合法地簽定期契約」,這樣變成繞口令式的循環論證。

二、外包、派遣等等,不能視為臨時、短期或特定性工作。也許廠商和廠商之間簽定的承包契約是三個月或一年,但是對承包廠商來說,該公司所承作的內容是屬於「有繼續性的業務」,例如承包公有停車場的管理,停車場的收費、維護本身是有繼續性的工作:我今天包了新竹縣竹北市的停車場,也許明年契約到期,我又改承包了新竹市國華街的停車場,所以停車場公司和停車場工人之間應為不定期契約,與停車場公司和市公所的承攬契約無關。

  上述第二點,也是自主工運和官方以及一些學者最有歧見的地方之一。官方可能認為,該公司既然承包一年,那麼工人要做的也是為期一年的「特定性工作」。但是回到第一點,勞動契約是不是定期,還是要回到工作與業務內容來認定,而不能根據定期與否來認定定期(繞口令)。如果承包可以簽定期契約,那麼過去我們所有承認的不定期契約工,也可以變成定期契約了:例如日本的S公司可能對台灣的R公司下單要在一個月內做一百萬片的CD片,結果契約改成承包的形式,然後R公司就可以把自己的工人變成一個月的定期契約工,就做S公司的片子;下個月美國的I公司又向台灣這間R公司下單了,R公司再和工人另簽一個定期契約。有人會說:停車場公司可能今年標到,明年沒標到。但S公司也可能這個月下單給台灣R公司,下個月下單給台灣的C公司。這樣搞下去,整個勞基法第九條就完蛋了,全盤瓦解。

  再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台灣人接受度最高的T汽車(集團),其實分成好幾家公司,和公司負責銷售,國公司負責組裝,另外還有新公司負責車門板、皮椅套,電公司負責配電盤,豐公司以及其他公司負責儀表板和方向盤等等。如果勞基法第九條被寛鬆解釋、寛鬆認定或怠忽執法的話,製造儀表板的豐公司是不是可以今天承接V1.5系列的儀表板,和工人簽三個月的定期契約;改天承接A1.8的儀表板,再簽一次;然後C2.0、W2.0等等。(而且組裝的國公司也不一定下單給豐公司,因為不是只有豐公司一家在做)。又如,一家印刷電路板公司,也可以這個月承接這家行動電話公司的單,明天承接那家電腦公司的單,後天承接另一家汽車公司的單,豈不是可以一天到晚簽定期契約?

  所以,承包不能作為將定期契約視為合法的理由。至於派遣,除了涉及定期契約外,還涉及勞基法第六條「介入他人勞動契約」的部份,爭議更大,另找機會再說(參見臧汝興,疑尚無上傳電子檔)。

  為什麼要花很大的力氣反對定期契約愈來愈浮濫的趨勢,就是因為定期契約有太多缺點。

三、定期契約對工人的危害

  定期契約對工人十分不利,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工作權不穩定,沒有年資以及相關的福利,僱用歧視及勞動條件下降,以及實際缺乏團結權(更不容易組織工會或罷工)。

1.工作權不穩定

  定期契約到期了,如果雇主不續約,又要再找下一份工作。如果一個人一輩子四十年當不定期契約工,可能(例如說)四十年之間有三十八年的時間是實際在工作並且有收入,而間間斷斷有兩年的時間是在找工作。但是如果是定期契約工,四十年之間實際有工作有收入的時間很可能遠遠短於不定期契約工,例如,二十五年,斷斷續續有十五年或一百八十個月的時間都在找工作。

  淡季旺季、有訂單沒訂單,也會影響不定期契約工的收入或工作時間,不管是加班費、生產或績效獎金,或是官方資方推動的彈性工時等等,可能會形成工人「旺季吃牛肉麵,淡季吃牛肉湯麵」的情況。但是定期契約工卻很可能變成「旺季有飯吃,淡季沒飯吃」的結果。工資是勞動的報酬還是養家活口的費用,這是另一個大有爭議的主題,另外有機會再談(參見http://tzm.laodongdang.org/_tzm/cums/cum20.htm在家睡覺也要領薪水)
;但是在國際工運爭取下,多數文明國家的勞動法制基本上根據現實而不是根據幻象,承認工資主要是養家活口的費用,台灣的勞基法也是如此(所以會出現基本工資、有薪給假等等條款)。在淡季,工人的小孩也要喝奶。但是定期契約工的工作權乃至於生存權,保障太過薄弱。

  坊間有很多贊同定期契約的理由,甚至引用外國的例子,討論派遣的時候也是一樣。但是很多這樣的理由,實際上是指一種比較少見的特殊情況,而且在這些情況裡,定期契約工的報酬往往遠高於不定期契約工。例如,請一位高級工程師來指導運轉一條新的生產線,等等。但是在台灣,絕大部份的定期契約工,做的是最沒有技術或很快可以學會的技術性工作,而且報酬比不定期契約工還要低,實際情況和那些官員或學者舉的外國例子大不相同。(他們很喜歡引德國的例子,因為德國很多地方確實對工人來說比較進步,所以加註原文起來,很多單字都長達四、五公分;但是不能拿德國的羊頭,來掛台灣的狗肉。)

  附帶一提,也有一個研究主題是談,定期契約工或派遣工太泛濫,會對一個社會的技術傳承產生負面影響。

2.沒有年資及相關的福利

  缺乏福利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因為不被視為正式員工,所以福利比較少。另一種是因為福利和年資有關,包括給薪的特別休假、產假,升遷或調薪,退休及資遣等等。理論上,定期契約工在勞工退休新制底下也可以有退休金;但實際上,退休新制正是為了配合讓定期契約更普遍、工作權更不穩定的一種設計。

  如果定期契約再泛濫下去,最極端的情況,不只是產假,所有的給薪假都沒有了:九月二十九日跟你簽約簽到十月九日,十月十一日再跟你簽到十月二十四日,十月二十六日再跟你簽到十月三十日;甚至星期一跟你簽到星期六上午十點,等等。十二月五日要投票?那麼簽約就簽到十二月四日,十二月六日再續簽。(因為勞基法第九條規定定期契約續約視為不定期契約的情況,所以本來就很多企業跟你簽九個月,中斷三個月以後再簽九個月。)以後還可以乾脆以小時為單位來簽定期契約,那麼可能連每天兩次各半小時的哺乳時間、每四小時至少一次的休息時間都不在契約期間內。(依法,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就是照算工時照給薪;官方認為休息時間本來就可以不算工時不給薪。)另外還有病假與住院病假、留職停薪、育嬰、家事照顧等等。
  附帶一提,日薪制或時薪制也很容易造成「消滅有薪假」的效果,另外有機會再談。(參見http://tzm.laodongdang.org/_tzm/cums/cum20.htm在家睡覺也要領薪水)

3.僱用歧視與勞動條件下降

  定期契約更難防止僱用、續僱或解僱歧視。例如,只要年資滿半年,生小孩就可以享有兩個月的給薪產假,否則只能領一半,這是前述的年資問題。但問題是:你肚子大起來了,契約到期後,可能就很難再找到雇主願意和你簽約──你坐完月子再來。另外,關於調薪、彈性工時、女工夜間工作等等,勞基法裡面有很多必須「徵得勞工同意」或「勞雇雙方議定」的情況,理論上來說,不定期契約工也可以不同意或談條件(實際上因為沒有工會或工會作用不大,也許都必須同意),但定期契約工可能連理論上的可能性都沒有:你不同意?簽新約時我另外找同意的人來簽。

  因為「解僱」和「不續約」之間,有很大的法律漏洞可以鑽,所以一切對「不得解僱」的規範,都會被架空。原來的勞動法制裡,勞基法規定,雇主違法而工人申訴,雇主不得因申訴而解僱工人(很多會故意找別的理由);產假或職災職病治療期間,雇主除非因天災事變等停工無法繼續,不得解雇;工會法規定,工人參加勞資爭議,雇主不得依此解僱;工人擔任工會職務,雇主不得因此而解僱(應該也包括工人參加工會,但是工會法採強制入會,所以理論上認為全部的工人都是工會會員,沒有歧視問題);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爭議期間,雇主不得因該爭議事件而解僱;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性別與性傾向歧視的禁止,或是雇主、主管因性騷擾被申訴或性騷擾未遂而懷恨在心,等等。

  台灣的勞動法規很多、但很多都沒有落實,主要因為工人不懂或不敢爭取、不敢申訴,所以實際上有沒有工會、工會有沒有作用,是勞動法規落實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沒有工會或工會沒有作用,立再多完善的法都用處很小。因此,因為搞工會而被解僱的問題,對工人有非常大的致命傷。

4.缺乏團結權

  主觀上,定期契約工和正式員工之間容易產生隔閡或歧視,不容易互相團結;而且很多正式員工一碰到沒訂單要裁員,往往就先提出「優先裁定期契約工」的主張,或「優先遣返外勞(外勞都是契約工)」(外勞其實是歧視性的稱呼,應稱為移住勞工或跨境流動工人之類的,不過新竹縣外地來的就業人口多,還好倒是還沒有人要求縣內企業「優先裁中南部北上謀職者」)。
客觀上,定期契約要組織或參加工會、罷工,問題就更令人頭大。

  首先,就是籌組、參加工會或參與罷工容易被「不續約」。
  其次,台灣當前通行的體制(並不是工會法所設計的體制)是以同一雇主、同一廠場為工會組織範圍。契約工如果是外包或派遣,會被視為不同雇主。
  第三,正式員工的工會合法罷工時,通常不是會員的契約工不被認為同時有權參加罷工(就是參加罷工雇主不得據以記曠職或做其他處罰的保障),結果契約工照常生產,形成破壞罷工。
  第四,契約工可能工作期間會有斷續,或是工作地點相對零散,更不容易組織起來。
  第五,也是因為台灣當前通行的工會體制,(這是一種全世界幾乎獨一無二的可悲體制,有機會另外再談)(參見產業工會體制ppt檔,尚無上傳電子檔)
,契約工一旦失業、換工作、換雇主、換駐點等等,很容易被認定為失去會員資格。
  第六,綜合前面許多談到的困難,契約工要擔任工會理、監事,並享有工會法中的給薪會務公假,難度就更高。

四、反對過度浮濫的定期契約制度

  定期契約工已經愈來愈多,比例也愈來愈大;也有很多正式員工被轉為定期契約工(或承包工、臨時工、派遣工、日薪制勞工等非正規職)。台灣的自主工運一向是、也應該要:

1. 反對企業實質違反勞基法第九條對定期契約的限制;減少簽訂定期契約。
2. 拒絕公司將正式員工轉為定期契約工,或以契約工取代正式員工的政策。

另外還應該要:

3. 現有定期契約工,如屬「有繼續性工作」,要求轉為正式員工。
4. 有工會者,將廠內的非正規職人員納入工會,加以保障。
5. 籌組橫跨不同廠場、不同雇主的產業別工會,把各種形式的非正規職工人納到工會裡面來。爭取同工同酬同權。